转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7-26 12:56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市公卫中心,西南医院、新桥医院、大坪医院、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等程序,现将2024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批准立项名单予以公布(共计3016项)。凡参加学习并考核(考试)合格者授予市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为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过程管理,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管理
(一)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原则,项目申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主体责任,须严格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施。不得虚开、套开项目骗取学分,不得转包、分包项目谋取利益。注意把准政治方向,不得出现意识形态相关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二)项目各项收费及开支由项目申办单位负责,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等文件精神,并遵照本市相关经费管理要求严格执行。
(三)项目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防范商业利益影响培训内容科学性,不得有与厂家挂钩的品牌推介等“站台”行为。
二、规范项目执行
(一)项目举办应严格按照批准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负责人等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实施。若存在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变更等特殊情况,可安排同等或以上条件的同学科专业人员担任,并将项目负责人变更说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同意。若因故确需调整授课教师,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且新更换的授课教师职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授课教师。
(二)项目负责人需制定教学方案,经申办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确保课件及有关教学资料符合教学要求,参考资料无侵权行为,不得出现意识形态相关问题。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项目授课内容,缩减课程学时。对于未经审核擅自增加的发言内容,其发言者将不被纳入此项目的授课教师予以认定。
(三)项目举办的截止日期为项目获批当年的12月31日,未在规定时间内举办视为未执行。发布通知和培训材料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方便学员查询和属地化监管。
(四)项目举办前,要至少提前两周完成规定的报备程序。一是通过“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服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183.230.146.12:20000)进行举办申请;二是填写《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承诺书(2024年)》(附件2),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项目申办单位确认盖章后,与教学方案、培训通知、日程安排等打包后逐级上报。对在实际举办中项目申办单位不是第一主办单位或已不符合申办要求的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给予撤销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五)项目举办期间,要安排管理人员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做到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符合计划。培训现场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和引导,严肃培训纪律、严格考勤管理。在培训结束前,要收集学员反馈意见,并据此改进项目的后续设计与执行。
(六)参加培训学习且考勤和考试(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学分按实际课程学时核减后授予,半天按4学时计算,全天按8学时计算,每4学时授予1学分。不包括报到、撤离、开幕式、开班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安排。对于未按时参加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应扣减相应学分。
(七)项目举办后,要在两周内完成执行情况汇报。填写《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2024年)》(附件3),经项目申办单位确认盖章后,与授课教室不同角度的全景照片、项目负责人授课照片、签到册照片等打包后逐级上报。对在实际举办中授课内容和授课教师变动较大或已不符合申办要求的项目,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给予核减学分、撤销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
(八)项目申办单位要妥善保留项目筹备到执行过程中的教学方案、培训通知、日程安排、学员考核记录、现场全景照片、项目负责人授课照片等相关文档备查,存档时间应不少于3年。
三、其他
市卫生健康委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管理规范性的监管,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项目总数的10%。
联系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杨老师、吕老师,联系电话:023-63608028;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彭老师,联系电话:023-67706518